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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常态化入驻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17   

安康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常态化入驻的通知

各供应商:    

    为进一步优化安康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安康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交易的公开透明,按照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建设省、市一体化的总体要求,安康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入驻实行常态化,简化入驻程序,凡是经省级核准入驻省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均可按本《通知》要求推荐代理商。

    一、常态化入驻须知

  1.供应商必须是陕西省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围供应厂商或唯一授权代理商。供应商或唯一授权代理商自愿、独立申请入驻安康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不接受联合体入驻。

  2.供应商或唯一授权代理商可在申请通过的品类范围内销售对应商品。并按照《陕西省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驻厂商征集申报情况表》中的品类,原则上每一品牌征集5家代理商,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征集数量。

 3.供应商或唯一授权代理商必须配合协助规范推荐代理商的服务行为,如出现不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管,将按监管程序暂停下架该供应商或唯一授权代理商所有品类商品。

 4.供应商或唯一授权代理商推荐的代理商需具有本地固定经营场所。

 5.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电子卖场有关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操作流程等规定,独立、自主、诚信参与交易活动,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6.供应商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且能够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7.供应商应当给予政府采购价格优惠,在电子卖场的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8.供应商在电子卖场提供的商品须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合法销售、原厂原装、全新正品、原厂质保,符合国家三包政策,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

 9.供应商如在电子卖场提供的商品属于政府采购强制节能品目范围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政府采购强制节能品目见《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如有调整,以财政部最新政策为准。

 10.供应商在电子卖场提供的商品应保证商品及服务款等信息描述详细、准确,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商品配置参数、价格、库存、产地、质保、售后服务等信息,误导采购单位。

 11.供应商应严格遵守电子卖场相关管理规定,如因政策规定调整等情况,导致电子卖场的品目产品、交易项目、交易规则、供应商资格条件、系统功能等发生变化甚至取消的,入驻供应商须无条件接受。

 12.供应商在电子卖场提供的产品的附属配件,应当与产品同属入驻厂商原产或经其认可的。

 13.供应商承诺在电子卖场销售产品的售后保修服务高于原厂保修服务标准的,存在成交产品的服务标准与产品随原包装附带的保修卡注明的不一致情况,应在电子卖场上架产品信息中明确,并将额外收费的服务注明。

 14.供应商应当专门设立服务团队,明确总协调人、业务联系人、报价员,负责工作协调、信息沟通、网上报价等工作,服务团队如有调整,应及时在电子卖场维护更新,确保信息准确、通讯畅通。

 15.供应商应提供免费送货服务。

 16.供应商应当提供免费上门安装、调试服务,服务标准不低于产品出厂市场标准服务,安装调试服务的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17.供应商按原厂标准免费送货、安装、调试服务(标准免费服务范围包括人工费和配件费,如免费范围内的管线、空调普通支架、空调柜机电源开关等)基础上,应做到对产品送货、安装、调试时免收任何人工费,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费、设计咨询费、高空作业费、打孔费、拆除费、安装费、搬运费等。对确需另行收费的配件费用、外租设备费用,如延长管线、租用升降平台、吊车、提升机吊篮等特殊设备工具(不含吊板)等,其收费标准应在电子卖场产品信息中予以明确公开,且收费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未公开的收费项目不得收费。

 18.供应商应具有完备的售后服务体系,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设置7×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能够提供上门安装调试维修等服务,对采购单位需求应做到4小时服务响应,48小时内解决问题。

 19.当出现商品或售后服务投诉纠纷时,供应商应按照服务承诺,积极协商,妥善解决,不得推诿质量、服务责任。

 20.“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陕西”网站(http://credit.shaanxi.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进行核查,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入驻电子卖场。

 21.供应商利用虚假材料获取入驻电子卖场资格,安康市财政局有权取消供应商电子卖场入驻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2.建立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信用综合评价机制,对供应商服务价格、服务质量、履约情况等进行检查。

 23.电子卖场运行管理机构对入驻供应商在电子卖场提供的商品进行价格监测,未能监测到有效市场价格或高于市场平均价的商品均不得上架销售。

 24.供应商应对推荐的代理商资格进行审核并负全责,供应商和推荐的代理商在电子卖场上引发的一切后果都由供应商和代理商负责共同解决。

 25.供应商应按《通知》要求推荐代理商,经推荐确认的代理商,供应商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需先行解除代理商授权,按程序书面提交变更调整资料,经同意后发起备案调整。

    二、入驻厂商或唯一授权代理商入驻提交资料

    1.入驻承诺书(加盖公章);

    2.安康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推荐表(加盖公章);

   3.入驻资料提交方式:发送指定邮箱:294474001@qq.com(供应商推荐表请传一份加盖公章PDF扫描件和一份可复制粘贴WORD文件)。供应商或唯一授权代理商应,应按须要求推荐入驻安康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代理商,并对推荐的代理商资格、服务能力等事项负责。

    三、服务期限

   除以下情形外,自供应商申请入驻电子卖场成功后,其电子卖场交易资格长期有效。

  1.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主动申请取消部分或全部电子卖场品目的交易资格;

  2.因电子卖场对入驻供应商的条件要求发生变化,供应商不符合新入驻条件要求;

  3.供应商因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电子卖场管理制度、运行规则、承诺等,根据其违法违规违约情节,应当取消其电子卖场交易资格的;

  4.因政府采购政策发生变化,造成电子卖场的品目、采购模式、供应商资格条件等调整、取消,甚至电子卖场系统终止运行;

  5.安康市财政局根据电子卖场运行及工作需要,另行开始征集或者招标补充供应商。

       联系人:刘建春   联系电话:0915321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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